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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有资产
 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1月14日 财办企[2002]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市、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厦门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有关国有金融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人民团体: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2号),现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顺利开展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各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总公司)、有关部门、各省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国资)部门(以下简称“各有关单位”)要尽快按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刻制“××(单位名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即专用章名称),并及时将印模报我部企业司备案。
  二、各有关单位要配备专人负责使用和保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制定有关评估项目备案管理的内部工作制度,并报我部企业司备案。
  三、各有关单位要切实转变观念和工作方式,认真履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职能,正确处理企业资产财务管理与评估项目管理的关系,正确对待评估委托方与评估机构的关系,杜绝以各种方式设置部门和地区壁垒干扰评估市场的现象,保证改革措施的贯彻执行和资产评估活动的正常开展。
  四、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所称“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是指以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及子公司,以及国务院直属企事业单位为经济行为当事方之一的资产评估项目,前述中央企业集团子公司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转让股权投资涉及的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集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受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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