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督察报告提交情况;
3.有无虚报、瞒报、漏报、知情不报或严重失实上报的情况;
4.廉洁自律情况。
(二)矿产督察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优秀和称职的矿产督察员,继续任用,对优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考核不称职的,由督察员办公室向聘任单位呈报,经聘任单位审定后,解除聘任,收回督察证;
(三)矿产督察员因工作关系或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行使督察任务时,督察员办公室应当及时向聘任单位申报,予以解聘。
四、矿产督察员发现问题的解决
(一)市(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督察员报告其查处矿山企业的违法行为,应在15日内赴现场查处。对于有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在7日内赴现场查处;
(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督察员反映的违法行政或行政作为不力的情况,应在10日内组织查处;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督察员报告的问题不作查处或查处不力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采矿权人对督察工作不配合、设置障碍、隐匿实情、拒绝督察或有问题逾期不改正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定的处罚权限依法进行处罚;
(五)市(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帮助矿产督察员做好督察工作。
五、矿产督察员自律要求
(一)矿产督察员不得与矿山企业有合资、合作、入股、持股或其他形式的经济关系;
(二)矿产督察员不得接受矿山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矿山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矿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借矿产督察工作在矿山企业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矿产督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的,或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的,由督察员办公室报聘任单位解除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矿产督察经费管理
(一)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使用范围:矿产督察员的工作补贴、差旅费、督察工作的所需用品以及培训等;
(二)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随意转拨和挪作他用。如发现有挪作他用的,予以追回,并在下一年度下拨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时予以扣减。
七、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