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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海猪肉粉不能作为普通食品进行管理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海猪肉粉不能作为普通食品进行管理的批复
 (卫法监发[2003]258号)


黑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能否将海猪肉粉做为普通食品进行管理的请示》(黑卫法监发[2003]48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海猪肉粉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应按新资源食品进行管理。
  此复。
  附件: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能否将海猪肉粉做为普通食品进行管理的请示

                      二00三年九月十一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能否将海猪肉粉
             做为普通食品进行管理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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