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海猪肉粉不能作为普通食品进行管理的批复
(卫法监发[2003]258号)
黑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能否将海猪肉粉做为普通食品进行管理的请示》(黑卫法监发[2003]48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
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海猪肉粉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应按新资源食品进行管理。
此复。
附件: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能否将海猪肉粉做为普通食品进行管理的请示
二00三年九月十一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能否将海猪肉粉
做为普通食品进行管理的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