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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落实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工作的通知

  三、实施支援新疆汉语教师项目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中国政法大学等50所教育部部属高校要每年选派150名(每校3人)政治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中青年教师、后备干部。
  (二)培训教师的教学内容
  要围绕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对教师的要求设计,由三个板块组成:理论与技能,实践与考察,课题研究。
  1.教育理论与教学技能,着眼于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理论文化素养,开拓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提高职业成熟度,增强学术能力和自我提高能力。
  2.教育教学实践与考察,着眼于提高培训对象在工作中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加强理论指导教学实践的能力。
  3.课题研究,着眼于提高培训对象的科研意识和研究能力,善于发现和掌握教育教学规律,善于反思性地总结教学经验。
  (二)培训形式
  1.采取理论学习、教育教学实践与考察和教育教学专题研究相结合等具体形式。
  2.集中学习与个个别指导相结合。集中学习采取专题或系列讲座等授课方式,也可组织专题研讨班、论文答辩、开展教育实地考察等形式;个别指导采取导师指导下的个人自修、专题研究等方式,强调培训对象的自主学习、自主研究和自主实践,教学相长,交流互动。
  (三)培训对象的选拔条件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施教,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2.具有正确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具有创新精神,在教育教学改革和教书育人等方面成绩显著,有一定的汉语听、写能力。
  3.具备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心健康的中小学骨干教师。
  4.具备上述条件,并曾获市(地)级以上表彰者优先考虑。
  培训对象的选拔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负责。
  (四)学习成绩考核
  1.考核内容由学业课程考核和课题研究成果两部分组成,由培训单位形成考核结论。
  2.培训对象考核合格者,由培训单位颁发《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培训合格证书》。
  (五)组织管理
  1.培训工作在我部的统一领导下,由承担培训项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和有关高校负责组织指导培训工作的实施。
  2.培训单位负责制定具体培训方案,落实培训计划,并接受有关部门或专家对培训工作的评估。
  承担支援新疆任务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设立支援新疆工作专项资金。对口教师支援新疆期间支援地区负责保留其工资福利等待遇;对支援新疆教师在转正定级、职务评聘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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