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落实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工作的通知
(2003年7月10日 教民[2003]4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2]54号)的精神,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议,经我部研究,决定采取对口、定点、包干负责的方式和定项目、定任务的办法落实国办发[2002]54号文件确定的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工作项目任务。中央财政安排6000万元,计划培养培训8800余名汉语教师,选派教师600余名(见附表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支援新疆汉语教师项目工作的目标
通过实施支援新疆培养培训中小学汉语教师项目,使新疆基础教育教师队伍在思想政治与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与学术水平、教育教学能力与教育科研能力等方面的综合素质有显著提高,具有终身学习能力和教育创新能力,在教育改革中发挥示范作用;
(一)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人民教育事业,具有创新精神和改革意识,能自觉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更新教育观念、树立科学的教学观、学习观;了解本学科发展动态和与本学科相关的中小学课程发展动态;熟悉国内外教育教学理论与实践的最新成果。
(三)领会当前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精神。
(四)掌握现代教育技术,能适应计算机辅助教学和现代远程教育的要求。
二、实施支援新疆汉语教师项目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省、直辖市对口支援新疆项目
1.山东省对口支援新疆项目
(1)2003—2006年,面向新疆和田、喀什、克孜勒苏、阿克苏4地州招收360名(每年2个班90人)少数民族汉语或双语授课班应届高中毕业生。培养专科层次的小学数学、英语师资(见附表2)。中央财政安排一次性开办费50万元(2002年下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按新政函[2003]65号文件的规定,负责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假期往返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共153.36万元(见附表3)。学生培养费由山东省负责解决。
(2)继续按每两年派遣200名教师到南疆四地州和北疆三地州中学任教(见附表4)。
2.北京、上海、天津、江苏4省(市)对口支援新疆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