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资评价[2003]7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
为了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根据《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清产核资政策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自身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三年九月十三日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应当依据《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规定及本工作规程明确的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工作要求和工作步骤等组织进行。
第三条 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有关立项申请、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报表编制、中介审计、结果申报、资金核实、账务处理、完善制度等工作任务,应当遵循本工作规程相关要求。
第四条 制定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建立依法管理、公开透明、监督制衡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基本程序和工作规范。
第二章 立项申请
第五条 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特殊规定外,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清产核资有关要求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属于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企业依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通知或者工作方案,组织实施。
第六条 企业发生《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
八条所规定的有关经济行为的,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政策和企业经济行为需要,由母公司统一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申请报告。
第七条 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情况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