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外项目主要负责人姓名、工作单位、技术职称、职务;
(三)项目目标;
(四)有关申请项目的国内研究情况(附主要参考文献);
(五)申请者对该项目的研究工作和主要成果;
(六)国际上在该领域的研究情况;
(七)国外合作者在该领域的研究水平和特点(附主要论文题目);
(八)拟开展的研究课题和工作计划草案;
(九)预期研究结果;
(十)国内主要协作单位和参加者;
(十一)拟对外提供的资料、图件(包括大比例的地形图、卫片、航片)以及工作场点(野外工作需另附平面路线图);
(十二)合作经费预算。较长期的项目按年度开列,包括接待费、出国机票费、合作研究的业务费和其他配套经费、以及对方可能的投资额或仪器装备品种、数量;
(十三)有关项目的准备工作和与国外联系情况(附与国外联系的主要信函及译文);
(十四)单位学术组织以及局有关业务部门组织的评审专家组对申请项目的学术审核意见。
九、对方主动向我提出的合作项目,以及国内其它有关部门共同资助的、国内报批手续需我局办理的合作项目,我方对口参加者也应按以上手续申请报批。
十、后续使用项目也应作为新的申请项目按以上手续向国家地震局报批。
十一、已获批准项目跨年度的项目活动,不需另行申报,但需在年度外事计划中,按已批准的规模,报翌年拟派出或接待的人月数,并在具体实施前上报有关工作计划。
项目的审批
十二、政府间协议项目属于我局承担的国家项目。国家地震局将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向有关单位下达出国或接待任务,并组织实施。
十三、部门间协议项目,由国家地震局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项目申请书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定后形成审批意见,其中人员的派出或来华计划经国家地震局审核后,送国家科委审批。国家地震局每年第四季度末向国家科委报送翌年对外科技交流等合作计划。
重大科技合作项目,经国家地震局审核后,报送国家科委或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审批。
十四、其它派遣出国或邀请国外人员来华进行合作与交流项目,由国家地震局根据有关规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