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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公布《饲料(鱼粉)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九条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接到申请书后,按第四章的程序组织审查,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向我部申报。

第四章 审查与质量检验

  第十条 现场审查工作。由我部或我部委托的牵头单位组织审查组,按“鱼粉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办法”(附件2)对鱼粉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审查组由我部批准的审查人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一般三至五人。
  第十二条 审查后,审查组应填写“鱼粉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评分汇总表”(表2.1),写出审查报告,在申请书上签署结论,并由组长签章。
  第十三条 审查组在审查期间,按“鱼粉生产质量检验办法”(附件3)的取样方法取样。
  第十四条 检验单位按“鱼粉产品质量检验办法”进行检验。出具鱼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表3),在申请书上签署检验结论,并由负责人签章。

第五章 生产许可证的颁发

  第十五条 我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后,再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最后审核。审核合格的企业由我部颁发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并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登报公布。
  第十六条 审核不合格的企业,由我部通知省级水产主管部门、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及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允许企业在半年内整改并重新提出申请,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第二次审查仍不合格的,取消申请资格。
  第十七条 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

第六章 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第十八条 各省级水产主管部门协同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做好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加工处。我部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对产品和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或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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