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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二)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保证安全、卫生,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三)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符合使用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四)制定标准应当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五)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内的企业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
  (六)积极采用推荐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七条 制定企业标准一般程序是: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和归档。
 第八条 产品标准的审查工作由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进行。审查(包括复审)时应邀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标准化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邀请企业外有关人员参加。
 第九条 产品标准送审(包括会审或函审)时应备有以下有关材料:
  (一)企业标准草案(送审稿);
  (二)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内容包括起草目的、过程、依据、国内外技术情况对比、标准水平、经济效益);
  (三)验证报告(内容包括验证项目、验证方案、验证结果,并附验证材料等);
  (四)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及译文(包括实物或样品测试报告)。
 第十条 产品标准报批时应备有以下有关材料:
  (一)企业标准草案(报批稿);
  (二)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三)验证报告;
  (四)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及译文;
  (五)意见汇总及处理情况表;
  (六)审查纪要(包括结论意见)及其参加审查人员名单;
  (七)报批申请单(见附件一)。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产品标准的内容、编写格式和印刷应符合国家标准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产品标准封面、首页及附加说明格式见附件二)。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产品标准的编号由企业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编号规定见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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