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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三、审核申请资助的故事片、儿童片文学剧本的资助数额;
  四、审核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上报的制片厂设备更新、技术改造计划和核准借款或补助数额;
  五、审核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上报的制片厂流动资金部分借款数额;
  六、审核少数民族地区电影企业的特殊困难补助,以及电影企业重大问题和特殊困难的资助;
  七、核拨经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批准的其他项目的资助;
  八、对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实行业务指导,并对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收缴、使用等情况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电影局内)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在本行政区内的年度使用计划,报同级电影、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内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收缴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按期将国家电影专项资金上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的银行专户;
  四、审核城市电影院维修、改造计划和补助、借款数额;
  五、审核本行政区内电影企业重大问题和特殊困难资助,及少数民族困难地区电影企业的补助申请,并上报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
  六、负责总结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在本行政区内的使用情况,于每年二月份向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书面汇报工作。
  第九条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人员具体组成和职责,由省级管委会制定,并报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备案。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原则

  第十条 对重点影片的资助。
  一、表现党、国家、军队重大历史事件,或以描写担任和曾经担任党中央政治局常委(包括党的创始人和相当于常委的领导人)、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中央顾问委员会主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全国政协主席、中国人民解放军元帅职务的党、政、军领导人业绩为主要内容的重大历史故事片,成本超过二百万元、制片厂负担确有困难的,酌情给予资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实际成本的50%。
  二、从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特别是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的革命斗争为题材的重点历史故事片,成本超过一百八十万元、制片厂负担确有困难的,酌情给予资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实际成本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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