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贯彻《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1991年3月11日化学工业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
十二条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
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第
二十五条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化工企业的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应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
《办法》及其评分标准执行。本细则结合化工生产特点,对
《办法》做出补充规定,并提出本行业的具体要求。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化工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的初评、复核、复查和监督抽查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考核要点
第四条 企业计量定级升级以自愿申请为原则,凡申请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的企业应具备
《办法》第
八条要求的六项基本条件。其中申请一级计量的化工企业还须具备下列五个前提条件:
1.属于国家确定的大中型企业及部分同行业中的重点企业,经济效益明显,居本行业领先地位。
2.有被评为部级或省级的优质产品。
获国家级、省级质量管理奖或国家节能先进企业称号。
3.实行计量控制一体化管理,工艺过程控制先进,微机用于计量管理。
4.获得二级计量证书一年以上,整改措施落实,计量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5.无重大质量、设备和人身伤亡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