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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工业节约能源管理办法

 第十条 年耗能在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应由主要负责人主管节能工作,并明确相应的节能管理机构。
  年耗能不足五千吨标煤的企业,应设专人负责节能工作。
 第十一条 建材企业节能管理机构是企业节能工作的综合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各项有关规定;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制定能源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用能情况;
  (三)做好能源消耗统计、分析工作;
  (四)搞好节能承包责任制,组织制订并考核各项能源消耗定额,实施节能奖罚办法,掌握节能奖金的分配和使用;
  (五)负责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节能审查,提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及资金安排意见;
  (六)开展企业能量平衡工作;
  (七)配合监测部门开展企业的用能监测和检查工作;
  (八)组织企业节能升级、节能先进个人评比,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节能管理机构,在能源管理及安排实施节能技术进步方面必须实行责任制,上一级节能管理部门负责指导下一级节能工作。
 第十三条 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节能管理机构,应配备有专业知识、有业务能力和热心节能工作的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并要保持机构和人员的稳定。
 第十四条 国家和地方的建材专业节能服务中心要大力开展节能技术服务、节能监测、节能培训、节能情报交流和节能宣传等工作。建材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节能服务中心工作的领导,以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三章 节能统计和定额管理

 第十五条 建材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完善能源统计体系、建立能源统计和统计责任制度,开展能源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做好能源消耗统计对比分析,及时掌握能源消耗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应按期汇总并填报本地区能源消耗统计表,国家建材局应按季汇总并填报全国建材企业能源消耗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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