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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促进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迅速成长意见的通知

 四、 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地做好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进修等继续教育的工作,积极为他们参加各种形式的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发表学术论文、科技成果等,提供尽可能多的机会和条件。在选派人员出国进行科技方面的考察、进修、交流与合作时,应优先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积极努力,特别是在教学、科研、卫生及生产第一线踏实工作,作出成绩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
  对刚走上工作岗位的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应加强实践方面的培训,明确其必需达到的业务能力和考核要求,使他们早日掌握本专业所必需的基本技能。有条件的单位可实行导师制或研修生制度,使他们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实践锻炼。
 五、 应以积极负责的态度,努力解决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为他们创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应优先给予照顾。
 六、 要破除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的论资排辈观念,对有才华、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根据他们的实际工作水平,不受学历、资历等限制,按照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晋升职务。对具备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三十五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为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四十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为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经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核准,其中晋升为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的经人事部审批,均可不占用基层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限额指标,由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在国家下达给本地区、本部门的总指标范围内给有关基层单位增拨专项指标解决。此项职务晋升的增资额相应专项下达使用。
 七、 应积极推选、吸收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各级学术团体、学术委员会;在各级评审、评奖机构的专家委员会,以及各级咨询委员会中,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应占一定的比例。
 八、 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积极宣传他们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作出的贡献和在学术、技术上取得的成就,在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中树立积极上进的榜样。
 九、 为促进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迅速成长,应充分发挥老年专业技术人员的传帮带作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特别是老专家和学科、技术带头人,负有培养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的职责。应把培养、发现人才作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奖励、晋升的一项重要内容。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可建立人才培养奖励制度,给予培养人才取得突出成绩的人员一定的精神与物质鼓励。对明确有培养中青年业务骨干任务的高级专家,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延缓离退休期间,可不占用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限额指标。应积极为国内外知名的老专家配备得力助手,使他们的学识和专长能得到更好的发挥和传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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