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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

  (四)合作双方都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七条 外方申请与中方合作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国家文物局提出书面申请:
  (一)合作意向;
  (二)对象、范围和目的;
  (三)组队方案;
  (四)工作步骤和文物的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等;
  (五)经费、设备的来源及管理方式;
  (六)意外事故的处理及风险承担。
 第八条 申请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利于促进中国文物保护和考古学研究,有利于促进国际文化学术交流;
  (二)中方已有一定的工作基础一研究成果,有从事该课题方向研究的专家;
  (三)外方应当是专业考古研究机构,有从事该课题方向或者相近方向研究的专家,并具有一定的实际考古工作经历;
  (四)有可靠的措施使发掘后的文物得到保护。
 第九条 国家文物局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对外方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由国家文物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请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文物局报请国务院特别许可。
 第十条 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获得国务院特别许可的,合作双方应当就批准的合作项目的具体事宜签订协议书。
 第十一条 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文物或者自然标本需要送到中国境外进行分析化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报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化验、鉴定完毕后,除测试损耗外,原标本应当全部运回中国境内。
 第十二条 外国留学人员(含本科生、研究生和进修生)以及外国研究学者在中国学习、研究考古学的批准期限在一年以上者,可以随同学习所在单位参加中方单独或者中外合作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但须由其学习、研究所在单位征得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单位的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第十三条 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参观尚未公开接待参观者的文物点,在开放地区的,需由文物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接待参观者的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参观一个月以前向国家文物局申报参观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在未开放地区的,需由文物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接待参观者的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参观一个月以前向国家文物局申报参观计划,经批准并按照有关涉外工作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
  参观正在进行工作的考古发掘现场,接待单位须征求主持发掘单位的意见,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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