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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
 (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批准 1991年2月22日国家文物局令第1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考古涉外工作管理,保护我国的古代文化遗产,促进我国与外国的考古学术交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陆地、内水和领海以及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中国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中方)同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以下简称外方)所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与之有关的研究、科技保护及其他活动。
 第三条 任何外国组织、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都应当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
 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全国考古涉外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考古调查是指以获取考古资料为目的,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其他地下、水下文物进行的考古记录和收集文物、自然标本等活动;
  (二)考古勘探是指为了解地下、水下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探测活动;
  (三)考古发掘是指以获取考古资料为目的,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和其他地下、水下文物进行的科学揭露、考古记录和收集文物、自然标本等活动;
  (四)考古记录是指系统的文字描述、测量、绘图、拓印、照相、拍摄电影和录像活动;
  (五)自然标本是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中所获取的自然遗存物。
 第六条 中外合作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合作双方共同实施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并组成联合考古队,由中方专家主持全面工作;
  (二)合作双方应当在中国境内共同整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获取的资料并编写报告。报告由合作双方共同署名,中方有权优先发表;
  (三)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所获取的文物、自然标本以及考古记录的原始资料,均归中国所有,并确保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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