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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失效]

 第十二条 民航审计工作人员如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营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机密,给国家或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等行为者,应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行政处分或依法制裁,不宜担任审计工作的,应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 审计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送达审计。
  由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和要求,将财务收支计划,会计报表和决算及有关的资料送到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二)就地审计。
  审计部门派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三)委托审机。
  审计部门委托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注册的审计会计咨询机构进行审计。
  (四)其他审计方式。
 第十四条 审计工作的程序。
  (一)审计准备阶段: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政策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和审计对象,制定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报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接受、配合审计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审计实施阶段:审计工作人员通过审查凭证、帐表,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等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由被调查人或单位签名、盖章。
  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行使职权,应当出示有合理函件或审计人员工作证。
  (三)审计报告阶段:审计终了,审计工作人员对审计事项应当向其所在的审计机构提出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审计报告经审计机构负责人审定并作出审机结论和决定,并通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执行。
  (四)后续审定阶段: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或国家审计机关提出申诉,并申请复审。
  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或国家审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立卷归档,并保持所有资料的完整无缺,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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