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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失效]

  (八)对违反财经法纪,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或严重侵占国家资财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九)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和民航审计规章,制定本单位具体的审计措施和办法,报民航局备案;参与重要财务等方面的措施和办法的制定工作。
  (十)完成本单位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委托办的其它审计事项。
 第七条 审计机构的职能。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各种凭证、帐表、决算、资金、财产,查阅经济合同及有关文件资料。
  (二)为查清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事项,有权召集会议或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有权找当事人谈话及对其发放调查表。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被审计项目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和一切不正当的收支及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应责成被审计单位及时纠正和限期改正。
  (五)对阻挠、拒绝或损害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可以采取封存帐册或冻结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对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级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及时通报表扬和奖励。
  (七)对违反财经法纪并造成严重损失浪费及弄虚作假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审计机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建议;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有权越级向上级审计机构、民航局审计局和审计署反映。
 第八条 民航各级审计机构的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并应事前征求其上一级审计机构的同意。按照国家规定,评定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聘任审计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 民航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准打击报复。如有打击报复者,必须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必须依法惩处。
 第十条 民航审计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财经法规、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机密,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全心全意地为基层服务,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 民航审计工作人员有突出贡献、成绩显著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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