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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民用航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发布日期:1996年9月19日 实施日期:1996年9月19日)废止

中国民用航空局
 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1991年2月22日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18号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民航审计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实行审计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财产,严肃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驻中国民用航空局审计局负责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局所属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
 第四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全民所有制的大、中型企业和财务收支较大的事业单位,根据内部管理的需要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五条 民航各级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本单位及本单位的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六条 民航审计机构的任务。
  (一)对本单位及本单位下属单位的经济活动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本单位及本单位下属单位的财务计划及决算,包括收入、成本及费用支出、经营成果等基本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信贷计划的执行情况,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的财务收支、开工、竣工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外汇收支计划及外汇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全民所有制单位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和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而投入资金,财产的使用及其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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