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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局关于由国务院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行政复议管辖权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局关于由国务院部委归口管理的
 国家局行政复议管辖权的复函
 国法函字〔1991〕7号


财政部:
  你部(90)财法字第065号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政复议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管辖。”其中的国务院各部门包括国务院各直属机构、各由国务院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对由你部归口管理的国家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应当由该局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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