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国家提倡上述人群按照《标准》的锻炼项目,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并每年至少参加一次达标测试。鼓励和提倡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加本《标准》所列锻炼项目以外的其他科学、文明、健康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管理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全国的《标准》施行工作;也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施行工作。国家民族、农业、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标准》的施行工作。各行业体协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标准》的施行工作。
第五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把施行《标准》工作与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和比赛、开展国民体质监测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广泛宣传施行《标准》的目的、意义,并定期收集和反馈实施《标准》的有关情况。
第六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县、乡镇要把施行《标准》作为体育进社区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开展农村体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努力为社区居民和广大农民参加《标准》锻炼创造条件,并结合实际开展达标测试。
第七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社会团体要有计划地组织职工开展经常性的《标准》锻炼,并定期开展达标测试。
第三章 分组和项目
第八条 《标准》按照性别和年龄分为男女各八个组别。
第九条 《标准》锻炼和测试的项目设五大类,男女各二十三项。
第四章 保障条件
第十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施行《标准》的重要意义,把施行《标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施行《标准》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具备与所设锻炼项目相适应的体育器材和设施。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充分保证施行《标准》所需的经费,把推行《标准》作为贯彻落实《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重要工作,一并计划,一并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