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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民委、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印发《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民委、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
 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印发《普通人群
 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体群字[200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民委、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卫生厅(局)、总工会、共青团、妇联:
  《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适用于20至59周岁身体健康人群进行体育锻炼的一套标准。为进一步促进和激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现将《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民委
                         财政部
                         农业部
                         卫生部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2003年5月10日

          《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努力构建面向大众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激励和促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全面提高全体人民的健康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20至59周岁生理和心理健康的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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