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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第五条 督察员办公室督察专题报告内容:本次督察工作概况;督察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历史背景、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等;督察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督察员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督察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年度考核。
  考核内容:
  (一)按不少于要求的次数进行现场督察的情况;
  (二)督察记录卡填写情况;
  (三)督察报告提交情况;
  (四)有无虚报、瞒报、漏报、知情不报或严重失实上报的情况;
  (五)廉洁自律情况。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
  考核为优秀和称职的督察员,继续聘用;对优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考核不称职的,解除聘任,收回督察证。涉及部聘任的督察员考核不称职的,由督察员办公室向部报告,经部核定后解除聘任,收回督察证。
  第七条 督察员因工作关系或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行使督察任务时,督察员办公室应当及时予以解聘,涉及部聘任的国家级督察员由督察员办公室报部核定后解除聘任。
  第八条 督察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勘查、油气开采许可证通知的有关内容,了解探矿权人、油气采矿权人开工情况,督促探矿权人在登记发证后及时开工;
  (二)依法督促探矿权人和油气采矿权人按时提交年度报告,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按时足额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全面履行勘查开采作业完毕后及时汇交地质资料、储量登记统计、封井、填井、恢复环境等法定义务;
  (三)调查了解无证、侵权、越界勘查及无证、侵权、越界开采油气等违法行为,及时报告督察员办公室及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四)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正常开展勘查作业的,实地调查了解需要核减的最低勘查投入,及时报告督察员办公室及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探矿权、油气采矿权秩序情况进行检查;
  (六)协助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七)承担登记管理机关委托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督察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督察员职责和督察内容对探矿权人、油气采矿权人获得的探矿权、采矿权项目施工现场实施督察,有调查情况,查阅、索取有关文件、图件、报表、报告等资料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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