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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执行中德协定和中韩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执行
 中德协定和中韩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社会保险协定》(以下简称《中德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大韩民国互免养老保险缴费临时措施协议》(以下简称《中韩协议》)已分别于2002年4月4日和2003年5月23日开始生效。现就执行《中德协定人》和《中韩协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适用人员
  (一)凡不能提供由德国征收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联邦职员保险局(柏林)出具的《根据中德社会保险协定出具的证明书》的在华就业的德籍人员(以下简称“德籍人员”);
  (二)凡不能提供由韩国国民年金管理局出具的《参保证明》的在华就业的韩籍人员(以下简称“韩籍人员”)。
  上述人员中到我国境内就业时已达到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免缴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也不享受我国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关于参保项目
  (一)德籍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二)韩籍人员参加养老保险。
  三、关于缴费时间及缴费比例、基数
  征收在华就业的德籍、韩籍人员社会保险费的时间分别从《中德协定》和《中韩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按照参保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经办程序
  (一)在华就业的德籍和韩籍人员在我国参保,须出具居留证件、有效护照或能说明身份的其他有效证件,还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等证明材料,由其所在就业单位到当地(或就业许可证核发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统一编码要求,为参保的德籍、韩籍人员建立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贩户,并在数据库中建立参保人员中、外文姓名、国籍、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号码等信息。
  (三)德籍、韩籍人员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计算,原则上以人民币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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