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城市
污水垃圾处理生产用电价格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价格[2003]765号 2003年8月19日)
新疆自治区计委:
你委《关于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生产用电执行优惠电价有关问题的请示》(新计价能[2003]43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现行电价政策有关规定,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用电应执行非普工业用电价格,不宜单独就此类用电设立优惠电价分类。目前,可在现有的电价政策范围内,通过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等制度,降低这类用户的实际电费负担;下一步结合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改革一并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