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被认定的处置单位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局对处置过程实施监控,要防止“毒鼠强”的流失和处置过程中的二次污染。处置单位所在地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定点处置单位的处置过程进行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监测。
七、各省级环境保护局(厅)要加强对“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收集、包装、运输、暂存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确需运出省处置“毒鼠强”的地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环保局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八、各省级环境保护局(厅)每月5日前应将上月收缴、废弃的“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的数量、种类和处置情况上报我局。
九、经认定的“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的处置单位在“毒鼠强”处置完毕后可以继续接收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处置。
各级环境保护局要按照全国“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的统一安排,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保证在年内完成本次整治工作中收缴的“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的销毁处置工作。各地还应充分认识处置收缴、废弃杀鼠剂等危险化学品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在管理制度、经费保障等方面要常年作出安排。
附件一:“毒鼠强”等杀鼠剂焚烧处置技术要求
附件二:利用水泥回转窑焚烧处置毒鼠强技术要求
附件三:适宜处置“毒鼠强”的水泥厂参考名单
二00三年八月七日
附件一: “毒鼠强”等杀鼠剂焚烧处置技术要求
1、基本要求
为保证“毒鼠强”等杀鼠剂的安全处理,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各地收缴的“毒鼠强”等杀鼠剂的焚烧处理必须满足本技术条件。
2、焚烧炉技术要求
(1)焚烧炉应该具备安全进料装置,炉门应启闭灵活,严密轻巧,并且尽量避免操作人员直接与“毒鼠强”等杀鼠剂接触。
(2)焚烧炉应该设置二次燃烧室;二次燃烧室应配备助燃空气和辅助燃烧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