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环发[2003]122号)
总局机关各部门、中纪委、监察部派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总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的暂行办法》
二00三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局机关选拔任用司处级领导干部以及由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的干部。
总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选拔任用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领导干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是指对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实行一定时间的试用期,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制度之一。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从总局党组批准任职时算起,时间为一年。因工作需要或个人原因必须延期的,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时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按干部的管理权限,需要向上级办理请示或备案手续的,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内,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与职务相应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第六条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由总局人事部门会同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及干部所在部门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可采取听取个人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并及时形成考察材料,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被考核人试用期满考察和使用建议。
第七条 对领导干部的试用期考察,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在试用期内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的同时,还应重点考察其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