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辐射
环境监督执法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办[2003]90号)
为贯彻《
关于加强全国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02]99号)的精神,规范辐射环境监督站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促进辐射环境执法工作,经研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中从事辐射环境监督执法的人员,一律纳入环境监察工作统一管理,并执行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环发[1999]141号)和《
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辐射环境监督执法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环境监察、辐射环境管理业务,掌握环境保护和辐射环境管理法律法规知识,有一定的独立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二、辐射环境监督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和着装编号,按照《
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进行统一管理。各省级辐射监督站统一向各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办理执法证件申请,各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监察人员管理规定,统一编号,统一报国家环保总局核准后核发。各级辐射监督执法人员按环境监察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统一着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