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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做好主办券商相互委托股份确权业务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做好主办
 券商相互委托股份确权业务的通知
 (中证协发[2003]180号)


各主办券商:
  为方便投资者办理确权业务,提高确权工作的服务质量和效率,适应新的要求,在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现将改进主办券商确权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办券商签署相互委托代办股份确权公约
  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主办券商,必须签署《主办券商相互委托代办股份确权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任何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一经签署《公约》,即成为一家主办券商股份确权的代办券商,可办理任一家主办券商主办的股份确权业务。
  二、股份确权数据的传送
  代办券商通过“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确权子系统传送股份确权数据。代办券商按照约定的格式,将确权数据上传至“平台”确权子系统。主办券商从确权子系统读取确权数据,并将确认和不确认数据返回确权子系统,由代办券商读取确认。由主办券商汇总确权数据,并协助股份转让公司报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股份开始转让后,主办券商和代办券商应继续为尚未确权的投资者提供确权服务。
  三、股份确权业务操作程序
  1、《股东名册》的确认
  在股份进行确权前,主办券商应确认股份转让公司提交的《股东名册》的完整性。《股东名册》应至少包括证券代码、股东名称、股东身份证件号码、原交易场所证券帐户号码、股数、股东联系地址及电话等内容。
  2、代办券商办理确权
  (1)投资者确权申请日(以下简称“S日”),代办券商营业部按照“主办券商办理非上市公司股份确权需审核的资料”(附件三)受理投资者申请,审核《非上市公司股份确权申请表》(附件四)及相关资料,录入数据。经办人在《申请表》及重要证件的复印件上签名,盖业务章,并在重要证件的复印件上注明“已核原件”,留存相关资料,确权受理单客户联连同其他证件退还投资者。
  (2)S日下午3:30前,代办券商总部汇总营业部传送的确权委托数据,生成“代理股份确权登记委托数据库”(附件五),通过信息披露平台确权子系统上传。如果代办券商当天没有受理确权申请,需要发送一个内容为空的登记委托数据库。确权子系统对各券商的操作作存证处理,永久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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