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省辖市级
环保部门包括自治州环保部门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3]135号)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自治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罚款权限的请示》(云环法发[2003]22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5月31日通过,2001年2月28日修订)第
四条规定,“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
据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
十七条所指“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仅包括下设区、县的市(不含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包括自治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