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扦样人应如实填写《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样品登记表》(以下简称《样品登记表》,见附件2),表中无填写内容之处以“斜杠”填充。被抽查粮库需在该表上加盖公章,主管质量工作的负责人须在该表上签字。
被抽查粮库需要特别陈述的情况,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第十九条 《样品登记表》一式六份(打印),一份留存被抽查粮库,一份留存承检机构,其余四份附在质量汇总报告后,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扦取样品数量较多,承检机构不能全部带走时,由被抽查粮库负责及时寄、送至承检机构。
第三章 检验
第二十一条 质量办将从承检机构的备用样品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样品,送国家粮油检测中心或指定的粮油检测机构进行平行检验,以消除系统误差,保证检验结果的公证性、可靠性。两个检验结果差异较大的,以平行检验结果为准进行修正。
第二十二条 承检机构对样品的接收、登记、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应当严格按规定程序执行。
第二十三条 接收样品应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性状、封条有无破损及其它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样品登记表》上的记录是否相符,将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存入样品库。
第二十四条 样品的领用、传递、处理要严格执行相应的程序,全部过程应有详细的记录。
第二十五条 检验项目为粮油国家标准和《
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中所列的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控制指标,以及根据质量抽查工作需要确定的其它检验指标。具体的检验项目按质量抽查方案执行。
第二十六条 检验结果综合判定:
(一)质量指标
1.A类项目:水分,黄粒米,谷外糙米,小麦赤霉病粒,小麦矿物质,玉米生霉粒,酸价,出糙率,容重,纯粮率,色泽、气味、滋味;抽查方案中规定的卫生检验和植物检验检疫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