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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扦样检验须扦取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样品,所扦取的样品能够反映被抽查库点中央储备粮的总体质量情况和粮食安全储藏情况。
  第七条 扦样库点随机选取。选定库点为中央储备粮直属库的,对库存粮食实行全部扦样检查质量,同时核查数量;选定库点为中央储备粮代储库的,只对库存的中央储备粮扦样检查质量。
  第八条 样品的扦取与检验工作,可委托被抽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的省级或地级粮油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承担。承检机构在检验工作结束后,需编写“中央储备粮质量抽查扦样检验报告(包括编制检验结果汇总表)”(以下简称“检验汇总报告”)。
  承检机构对扦样、检验报告负责。
  第九条 承检机构接到质量办的通知后,应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抽查的技术性文件,掌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技术规定,并按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以确保扦样与检验任务按质、按时完成。
  第十条 承检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并在有效期内;
  (二)具备完成检验任务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检测仪器设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在检定周期内;
  (三)参加质量办组织的比对检验,并符合规定要求;
  (四)扦样及检验的技术人员应持有《粮油质量(监督)检验员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人员数量应满足完成扦样及检验工作的需要;
  (五)备有必要的扦样工具,包括扦样器(含深层扦样器)、合格的样品装具(具塑牛皮纸袋或布袋,塑料筒等)、大包装箱、封条等;
  (六)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有效,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七)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工作责任事故。
  第十一条 扦样、检验要严格执行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扦样及检验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或其他渠道解决,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
  第十三条 凡经国家扦样检验的库点,自抽查之日起三个月内,一般不再进行重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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