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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
 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粮发[2003]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中规定的“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央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的要求,为切实做好中央储备粮油质量的检验工作,规范扦样行为,我局制订了《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试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

        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粮食局 2003年9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储备粮油(以下简称“中央储备粮”)质量监督活动,使质量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中央储备粮质量抽查扦样检验工作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对中央储备粮质量抽查的扦样检验工作由国家粮食局组织,或由国家粮食局与有关部门联合组织。被扦样的库点为中央储备粮直属库和代储库。
  第四条 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质量办”)负责组织实施抽查的扦样与检验工作,向承检机构下发委托扦样及检验任务通知,安排复检任务等。
  第五条 扦样检验内容包括对中央储备粮被检验品的采集,品质检验及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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