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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监管人字[2003]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素质和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的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有关规定,国家局研究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实施”的原则,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本大纲和标准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局人事培训司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件: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试行)
     2.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试行)
     3.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试行)
     4.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试行)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试行)

  本大纲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具体内容。
  1.培训对象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
  2.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职业危害预防与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等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能力,达到《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的要求。
  3.培训要求
  3.1 安全培训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培训。培训应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和实际管理能力的培养。
  3.2 培训应采用国家推荐培训教材,集中培训。
  3.3 培训须安排讲课、现场培训、复习、考试等环节,讲课内容及课时安排应符合本大纲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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