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保险业重大上访事件处理办法》的通知
(2003年8月27日 保监发[2003]116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办:
为妥善处理保险业内的重大上访投诉事件,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我会制定了《保险业重大上访事件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应设立相应的“重大上访事件应对小组”,于2003年9月20日前将名单报保监会办公室。
联系人:杨坤铁
联系电话:010—66071530
附件:保险业重大上访事件处理办法
附件: 保险业重大上访事件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保险业内重大上访事件,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大上访事件是指被保险人、保险从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因与保险企业发生纠纷或者对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行为有不同意见,采用群诉群访、静坐、游行示威、围堵政府机关和保险公司及其他极端方式寻求解决问题,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监会系统处理重大上访事件有进行协调、指导的职责,对特别严重的上访事件应当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必要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条 各地保监办在保监会的指导下具体处理发生在辖区内的重大上访事件,督促保险公司以积极的态度解决矛盾纠纷,对解决过程予以监督,并向保监会报告。
第五条 重大上访事件所涉及的保险公司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主动与上访人沟通、协商,进行劝导和安抚工作,并服从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保监会、保监办以及保险公司应提早做好预防排查工作,对容易出现纠纷的险种和发生上访事件的地区密切关注,力争将引发重大上访事件的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七条 处理重大上访事件,实行分级负责、就地解决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