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启用“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协调小组办公室”等印章的通知
(2003年8月18日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 商贸函[2003]2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有关衔接工作,现通知如下:
将“钢材以产顶进协调小组办公室”印章改为“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协调小组办公室”印章;将“钢材以产顶进监管专用章(1—33)”改为“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监管专用章(1—33)”;同时,增加新批准的6家列名钢铁企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监管专用章(34—39)”。新印章将于2003年8月15日起启用。监管专用章按列名钢铁企业顺序 (见附表)每个企业1枚,由监管小组保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