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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中国电子口岸办理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中国电子口岸办理进口
 报关单联网核查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8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3]10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根据《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将“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迁移到中国电子口岸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电发[2003]249号)的规定,“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将于2003年10月8日正式迁移至中国电子口岸系统运行。届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及外汇指定银行须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办理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业务。为保证此项业务的有序运行,规范外汇局、银行和进口单位的业务操作,经商海关总署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运行后,现行办理售付汇及进口核销业务手续时对有关纸制进口报关单进行联网核查的规定不变,银行和外汇局为进口单位办理售付汇及核销手续时仍须核对纸制进口报关单及相应电子底账,并按规定对进口报关单电子底账进行核注、结案。
  二、“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在“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现有功能的基础上进行了升级和改造,提高了技术含量,增加了一些功能。系统的新增功能主要有进口单位网上交单、外汇局查询统计、综合查询以及核注结案辅助信息等,外汇局、银行和进口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应按以下规定操作:
  (一)网上交单功能。网上交单是进口单位通过口岸业务系统将进口报关单电子数据提交到拟办理购付汇及核销业务的银行或外汇局。进行网上交单操作后,进口单位在实际办理购付汇及核销手续时可不携带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网上交单不是进口单位办理进口购付汇及核销手续的必须操作环节,进口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是否进行网上交单操作。
  (二)外汇局查询统计功能。该项功能供外汇局用于统计银行、外汇局核查操作业务量。外汇局在实际操作中,要严格控制此项功能的操作权限,尽量缩减操作次数,以减少系统压力,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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