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成员、行长、副行长、财务及信贷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二)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农村商业银行利益的行为;
(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四)检查监督农村商业银行的财务活动;
(五)对农村商业银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并指导农村商业银行内部稽核工作;
(六)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
(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农村商业银行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四十一条 对监事会提出的纠正措施、整改建议等,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拒绝或者拖延执行的,监事会应当向当地银行监管机构报告并报告股东大会。
第四十二条 农村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比照城市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规定执行。农村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四十三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农村商业银行可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部分或全部业务。
第四十四条 农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执行。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与农村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应与其关联企业的贷款合并计算。
第四十五条 农村商业银行必须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等各项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薪酬与银行效益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四十六条 农村商业银行要将一定比例的贷款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根据当地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确定,并报当地省级银行监管机构备案。
银行监管机构应定期对农村商业银行发放支农贷款情况进行评价,并可将评价结果作为审批农村商业银行网点增设、新业务开办等申请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