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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农村合作银行的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两种股权。资格股是取得农村合作银行股东资格必须交纳的基础股金。投资股是由股东在基础股金外投资形成的股份。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应当符合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十七条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可获取农村合作银行优先、优惠服务。股东持有的投资股可凭投资份额大小取得相应的投资分红。
  第十八条 资格股实行一人一票。
  自然人股东每增加2000元投资股增加一个投票权,法人股东每增加20000元投资股增加一个投票权。
  第十九条 农村合作银行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自然人股东资格股起点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进行调整),法人股东资格股起点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投资股金额由股东自行决定。
  第二十条 单个自然人股东(包括职工)持股比例(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不得超过农村合作银行股本总额的5‰。本行职工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职工之外的自然人股东持股总额不得低于股本总额的30%。
  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和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持股比例超过5%的,应报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审批。
  前款所称关联企业是指相互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受同一企业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除原农村信用社社员可按照自愿原则将其清产核资、评估量化后的股金转为农村合作银行股本金外,农村合作银行发起人必须以货币资金认缴股本,并一次募足。
  第二十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印发记名股权证,作为入股股东的所有权凭证。
  第二十三条 农村合作银行的投资股可转让,但不可退股。农村合作银行股东转让其全部投资股,同时资格股持满3年后可以退股。退股或转让股份的,需事先向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申报并征得董事会同意,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农村合作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
  第二十四条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以本行股份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先告知董事会,农村合作银行董事、监事、行长和副行长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农村合作银行实行民主管理,其权力机构是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由股东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二)审议通过股东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三)选举和更换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农村合作银行的发展规划,决定农村合作银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六)审议、批准农村合作银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农村合作银行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股东代表大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认为必要,可随时召开。经1/2以上股东代表提议或者2/3监事提议也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七条 股东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所持投票权的半数通过。对农村合作银行修改章程、合并、分立或解散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所持投票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代表大会应当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九条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代表大会会议纪录、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等文件应当报送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其成员为7至19人。其中农户、农村工商户股东担任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1/3。本行职工股东担任董事的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人数的1/3。董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 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应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与农村合作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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