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67号)
现发布《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周永康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现决定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修改内容
(一)在第六条增加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代号为Z,只准予驾驶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在第六条准驾车型A、B、C准予驾驶的其他车辆的代号中,增加准驾车型代号Z。
(二)将第九条第五项修改为:“四肢、躯干、颈部运动能力正常。但左下肢残疾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
(三)在第十一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学习驾驶证为18至70周岁;”
原第三项作为第四项,内容不变。
(四)在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增加“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交验军人身份证件和部队团以上证明”的规定。
(五)在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年龄超过70周岁的,注销准驾车型D、E、F、G、H、K、L、J、M、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