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调查产品
(一)被调查产品基本描述
应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39041000项下的聚氯乙烯纯粉,不包括该税则号下的聚氯乙烯糊树脂。对应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的详细描述如下:
产品名称:聚氯乙烯纯粉
英文名称:Polyvinyl Chloride
化学结构式:(CH2-CHCL)n
种类:聚氯乙烯纯粉包括通用型聚氯乙烯树脂、高聚合度聚氯乙烯树脂、交联聚氯乙烯树脂
制造工艺:聚氯乙烯的生产工艺主要分为电石乙炔法和乙烯氧氯化法。电石乙炔法是用电石制乙炔,与氯化氢制氯乙烯单体,聚合成聚氯乙烯;乙烯氧氯化法是乙烯直接氯化、氧氯化制二氯乙烷,裂解得到氯乙烯,聚合制成聚氯乙烯。
主要用途:聚氯乙烯是重要的有机合成材料,具有良好的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主要用于建材、包装、电子电气、家具装饰、日用百货等。
(二)关于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
1、关于聚氯乙烯糊树脂和氯化聚氯乙烯的主张
在立案公告中,原外经贸部确定被调查产品范围是税则号为“39041000”项下的聚氯乙烯纯粉。
在调查中,有的应诉公司提出,根据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差异及行业惯例,聚氯乙烯糊树脂(EPVC)和氯化聚氯乙烯(CPVC)与被调查产品不属同类产品,不应包括在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中。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聚氯乙烯糊树脂和氯化聚氯乙烯与本案被调查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不在本案确定的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2、关于三种专用聚氯乙烯的主张
在立案后的调查中和初裁决定后,日本应诉公司钟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提出,该公司生产的高聚合度聚氯乙烯树脂、交联聚氯乙烯树脂和共聚物型聚氯乙烯树脂等专用聚氯乙烯在中国大陆没有生产,它们在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上、互相替代性上、生产工艺上以及用途上与通用聚氯乙烯树脂不同,无法由中国大陆申请企业所生产的通用型聚氯乙烯树脂产品所代替,因此应当排除在本次反倾销调查之外。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聚氯乙烯纯粉包括通用型聚氯乙烯树脂、高聚合度聚氯乙烯树脂和交联聚氯乙烯树脂。高聚合度聚氯乙烯树脂和交联聚氯乙烯树脂等专用聚氯乙烯与通用聚氯乙烯树脂应属于同类产品,属于聚氯乙烯纯粉中的不同型号,应包括在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共聚物型聚氯乙烯树脂不属于聚氯乙烯纯粉,不应包括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1)通用型聚氯乙烯树脂
通用型聚氯乙烯树脂是指由聚乙烯单体在引发剂的作用下聚合形成。平均聚合度在700-1300,外观为白色粉末,表观密度为0.40-0.62g/ml,颗粒直径在100-190μm,增塑剂吸收(吸油率)14-32g/100gpvc。通用型聚氯乙烯树脂是最通用的一类聚氯乙烯纯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2001年进口税则号中列为39041000。
(2)高聚合度聚氯乙烯树脂
高聚合度聚氯乙烯树脂是指在氯乙烯单体聚合体系中加入链增长剂聚合而成的树脂。平均聚合度在1700以上(K值77以上、VN在155ml/g以上),又称为超高分子量聚氯乙烯。其外观为白色粉末,表观密度为0.41-0.6g/ml,颗粒直径在120-190μm,增塑剂吸收大于32g/100gpvc。高聚合度树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2001年进口税则号中列为39041000。
高聚合度聚氯乙烯树脂是聚氯乙烯纯粉的一种,虽然其聚合度(或K值)高,但与普通聚氯乙烯纯粉在外观、密度、含氯量、溶解性等物理化学特性上基本相同。在生产工艺上相同或类似,主要是采用悬浮聚合法;用途上相同,可以相互替代。中国大陆企业也曾生产并销售过高聚合度聚氯乙烯树脂。
(3)交联聚氯乙烯树脂(消光制品专用树脂)
交联聚氯乙烯树脂是在氯乙烯单体聚合体系中加入含有双烯或多烯的交联剂聚合而成的树脂。凝胶含量一般在2%以下,平均聚合度一般在800-4000,其外观为白色粉末。
交联聚氯乙烯树脂是聚氯乙烯纯粉的一种,交联聚氯乙烯树脂与聚氯乙烯纯粉在外观、密度、含氯量、溶解性等物理化学特性上基本相同;在生产工艺上相同或类似,主要是采用悬浮聚合法;用途上相同,可以相互替代。中国大陆企业也曾生产并销售过交联聚氯乙烯树脂。
(4)共聚合物型聚氯乙烯树脂
共聚合物型聚氯乙烯树脂是在氯乙烯单体中加入第二、甚至第三种单体,聚合成二元或三元共聚物,其种类繁多,特性各异。共聚合物型聚氯乙烯树脂中,没有一种单体的重量占到95%以上,物理化学特性及用途上与聚氯乙烯纯粉不同,中国大陆产业界也认为与普通聚氯乙烯纯粉不属同类产品。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2001年进口税则号中列为39043000、39044000,不在本次调查的税则号39041000项下。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共聚合物型树脂不属于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3、关于钟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生产的S1007和S1008两个牌号聚氯乙烯的主张
日本钟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提出该公司生产的S1007和S1008两个牌号聚氯乙烯在物理和化学特性上以及在特定的最终用途上与其他通用聚氯乙烯树脂有差异,彼此不能互相替代使用,因此不构成竞争。且中国大陆生产的与该公司生产的S1007和S1008两个牌号相似的聚氯乙烯产品也无法满足客户对纯净度、透明度、及拉伸强度的要求。因此要求将上述两个牌号的聚氯乙烯也排除在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外。
调查机关对钟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提出主张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该公司生产的上述两个牌号的聚氯乙烯与其他通用聚氯乙烯在物理化学特性及用途上并无重大区别,中国大陆厂家生产的与上述牌号同类型的树脂在质量、用途、加工性能等方面与钟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的产品基本相同,能满足大多数下游客户的要求。因此,调查机关认定钟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生产的S1007和S1008两个牌号聚氯乙烯与其他通用型聚氯乙烯纯粉属于同类产品,应包括在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三、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和中国大陆产业
(一)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相似性
调查机关对中国大陆生产的聚氯乙烯与被调查产品的相似性进行了审查,认为:
1、中国大陆生产的产品在外观、密度、含氯量、溶解性等物理化学特性上与被调查产品相同。
2、中国大陆生产的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在生产工艺上相同或类似。在聚合工艺上,中国大陆生产的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基本相同,主要是采用悬浮聚合法。
3、中国大陆生产的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在用途上相同。主要用于建材、包装、电子电气、家具装饰、日用百货等。
4、中国大陆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在销售渠道上基本相同,均是通过中间商转销或直接销售到产品的最终用户。
经过对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大陆生产的聚氯乙烯在物理和化学性能、制造工艺、产品用途以及产品的相互竞争性、替代性等方面的调查,调查机关认定原产于韩国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与中国大陆企业生产的聚氯乙烯为同类产品,二者具有可比性和可替代性。
(二)中国大陆产业范围
调查机关依法对本案中国大陆产业范围进行了审查。中国大陆5户申请企业2001年同类产品的总产量占全国同类产品总产量35%。在中国大陆产业中,除申请企业外另有14户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支持本案调查的声明,这14户企业2001年产量合计占全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7.1%。
为了更全面考察中国大陆产业受损害情况,调查机关除对中国大陆申请企业进行调查外,增加了对支持本案调查的天津渤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化工厂、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东南电化股份有限公司4户企业的调查。上述9户企业2001年同类产品产量占全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规定,9户企业的相关数据可以代表中国大陆产业的情况。
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倾销幅度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美国公司
美国信科有限公司
(Shintech Incorporated)
由于该公司在答卷中没有提供关于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交易情况及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情况,使调查机关无法确定该公司的正常价值。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决定中,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依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确定该公司的正常价值。
对于出口价格,该公司对中国大陆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一部分由公司直接出口到中国大陆,一部分通过非关联贸易公司出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五条的规定,直接出口到中国大陆的部分依据直接出口价格作为确定其出口价格的基础;通过非关联贸易公司出口的部分,依据该公司销售给非关联贸易公司的价格作为确定其出口价格的基础。
在上述基础上,调查机关对认定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了一定的调整,计算出该公司的初步倾销幅度。
初裁裁定后,该公司未提交对初裁决定的评论意见,并且未接受调查机关的实地核查,调查机关无法核实其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因此,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时所作的认定结果和决定。
台湾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德州)
(Formosa Plastics Corporation Texas)
1、正常价值
初裁后通过实地核查,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