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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6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所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型号进行了核查,并根据公司报告的型号划分情况确定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的型号,以之为基础确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经审查,与出口型号相一致的国内销售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数量占该型号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该公司在初裁后的评论意见中,主张将国内销售中通过关联贸易公司进行的销售排除。调查机关核查了关联公司之间的价格,认为这部分交易虽属于关联交易,但与公司与非关联贸易商之间的交易价格并无明显差异,基本上可以反映市场交易状况,能够代表公平的市场价格,因此,在终裁确定正常价值时,调查机关决定不排除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
  该公司在初裁后的评论意见中,主张将公司调查期内从其他日本公司购买的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排除,调查机关核查了这部分交易,发现公司外购的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同时在国内销售和对中国大陆出口销售,与公司自己生产的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并无不同。因此,在终裁时,调查机关决定不排除此部分交易,将此部分交易也作为计算倾销幅度的依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核查,经核查,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提供的有关成本的数据可以接受,并依据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对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分型号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对各型号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国内销售的每一笔交易与其月平均成本进行比较,发现有些型号的国内销售中有部分交易是低于成本进行的,但这些型号中低于成本销售的部分占该型号全部国内销售数量的比例均不足20%。调查机关认为这些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在终裁计算正常价值时,不予以排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在终裁时,调查机关依据各型号的全部国内销售交易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核查,该公司对中国大陆出口销售大部分通过非关联贸易商进行,另外很少部分由公司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终裁时,通过非关联贸易商销售的,调查机关依据该公司销售给非关联贸易商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依据;公司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的,调查机关依据直接销售给最终客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依据。
  对于该公司在调查期内从其他日本公司购买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决定的做法,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这部分产品的国内销售与这部分产品的出口销售价格对比,计算出倾销幅度,然后与该公司自产产品的倾销幅度加权平均,得出该公司的倾销幅度。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正常价值
  该公司在初裁后的评论意见中,主张对调查机关在初裁决定中没有接受的国内销售时最终价格与暂定价格之差作为其他折扣项目进行重新认定并要求在实地核查中进一步说明和澄清。调查机关考虑了该公司的意见。在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发现在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中,先有暂定价格,后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进行价格返还的做法在日本是比较普遍的商业做法。该公司在实地核查时向调查机关解释了关于该做法的全过程,并提供了价格调整过程的全部证明文件及调查期内的实际发生的价格调整金总额。调查机关通过实地核查,认定该公司关于事后定价的调整项目是可以接受的,因此决定接受该公司关于价格调整的主张,在终裁计算倾销幅度时,根据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实际发生的价格调整金总额,对正常价值进行了调整。
  该公司在初裁后的评论意见中,主张对初裁决定中未被接受的国内销售的广告费用进行重新认定。经核查,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虽然提供证明上述费用发生的有关证据,但未能证明上述费用的发生直接与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相关,且上述费用的发生仅使国内销售获益,因此,在终裁时,调查机关对此项调整主张不予接受。
  经审查,对该公司主张的内陆运输费用、包装费用、信用费用等其他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可以接受,在终裁计算倾销幅度时,对正常价值进行了调整。
  (2)关于出口价格
  经核查,对于该公司主张内陆运输费用、国际运费、国际保险费、包装费用等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可以接受,在终裁计算倾销幅度时,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
  俄罗斯公司
  俄罗斯考斯第克股份有限公司
  (J/S Co. Kaustik)
  在初裁决定中,对于正常价值,调查机关依据该公司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国内销售交易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对于出口价格,调查机关依据该公司销售给非关联贸易公司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在上述基础上,调查机关对认定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了一定的调整,计算出该公司的倾销幅度。
  初裁后,该公司提交了对初裁决定的评论意见,但对倾销幅度计算未提出任何意见。之后,调查机关拟对该公司进行实地核查,但因该公司未按要求准备好核查资料,调查机关未能对其进行实地核查,在终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时所作的认定和处理方法。
  台湾地区公司
  华夏海湾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General Plastics Corporation)
  1、正常价值
  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认定该公司调查期内内销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调查机关根据公司报告的被调查产品的型号划分情况确定内销和对大陆出口销售的型号,并以之为基础确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调查机关认定该公司与出口中国大陆型号相一致的内销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数量占该型号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将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中某些项目进行了调整,并依据重新核算后的调查期加权平均成本对内销交易是否存在低成本销售分型号进行了审查。对于没有低于成本销售的型号,调查机关依据该型号的全部内销交易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对于低于成本销售的部分不足该型号全部内销数量比例20%的型号,调查机关依据该型号的全部内销交易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对于低于成本销售的部分超过该型号全部内销数量比例20%的型号,调查机关依据该型号中排除低于成本交易后剩余的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内销交易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对于全部低于成本销售的型号,调查机关依据该型号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确定的结构价格确定其正常价值。
  初裁后,该公司提交了对初裁决定的评论意见,调查机关针对该公司提出的评论意见以及其他在初裁决定中暂时认定的内容发放了补充问题单,该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对问题单的答复。
  该公司在评论意见以及对初裁后问题单的答复中提出,在认定成本时,不应将保险理赔收入从财务费用中排除,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的主张及所附的证据,该公司此项目保险理赔收入是由于赔偿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生产设备意外损失产生的,与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直接相关,其具体分摊数额符合通用会计准则,并合理的反映了与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有关的成本费用情况,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决定中接受该公司的此项主张,在认定成本时,不排除此项目费用。
  依据此成本认定情况,调查机关重新对该公司内销交易是否存在低成本销售分型号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对各型号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内销的每一笔交易与其月平均成本进行比较,调查机关发现,调查期内该公司有的型号内销中没有低于成本销售的情况,在终裁决定中,调查机关依据该型号的全部内销交易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有的型号内销中有部分是低于成本进行的,但这些低于成本销售的部分占该型号全部内销数量的比例不足20%,调查机关认为这些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在计算正常价值时不予以排除,依据该型号的全部内销交易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有的型号内销中有部分是低于成本进行的,且这些低于成本销售的部分占该型号全部内销数量的比例超过20%。调查机关认为这些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在计算正常价值时予以排除,依据该型号中剩余的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内销交易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该公司在对初裁决定的评论意见中还提出,该公司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聚氯乙烯交易价格是依据市场价格而定,因此要求在确定正常价值时,包括此部分交易情况。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此部分交易为公司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货物流动,不应属于市场交易,因此在确定该公司正常价值时,未包括此部分交易情况。
  2、出口价格
  在初裁决定中,对于该公司自行出口和通过非关联贸易公司销售给中国大陆的出口交易,调查机关采用自行出口的价格和向非关联贸易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中国大陆内关联公司转售的交易,调查机关采取其销售给第一个独立购买人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该公司在对初裁决定的评论意见中提出,该公司对中国大陆内关联公司的销售价格是根据销售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的,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价格能够代表公平的市场价格。调查机关对此价格进行了审查,认定这部分交易价格能够代表公平的市场价格,在终裁决定中,对此部分交易依据该公司销售给中国大陆内关联公司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1)关于正常价值
  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内陆运输费用、信用费用等国内销售调整项目进行了调整。终裁决定时,调查机关根据该公司对初裁后问题单的答复情况,决定维持上述正常价值调整项目的认定和处理方法。
  (2)关于出口价格
  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所报告的内陆运输费用、台湾地区运输至中国大陆的运费、台湾地区至中国大陆的运输保险费、港口装卸费、信用费用、报关代理费用等出口价格调整项目进行了调整。终裁决定时,调查机关根据该公司对初裁后问题单的答复情况,决定维持上述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内容。
  台湾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1、正常价值
  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认定该公司调查期内内销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调查机关根据公司报告的被调查产品的型号划分情况确定内销和对大陆出口销售的型号,并以之为基础确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调查机关认定该公司与出口中国大陆型号相一致的内销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数量占该型号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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