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2001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交通部公告第15号)
国际海事组织于2001年11月29日以第A.910(22)号大会决议通过了一项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修正案,根据该大会决议和《1972年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第Ⅵ条第4款的规定,该修正案将通过默认接受程序于2003年11月29日生效。
我国是《1972年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的当事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以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过异议。因此,该修正案将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该修正案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修正案
1.第3条
— 第(a)款修正如下:
(a)“船舶”一词系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地效船和水上飞机。
— 增加新的第(m)款如下:
(m)“地效船”一词系指多式船艇,其主要操作方式是利用表面效应贴近水面飞行。
2.第8条
— 第(a)款修正如下:
(a) 应根据本章各条规定采取避免碰撞的任何行动,如当时环境许可,应是积极地,并应及早地进行和注意运用良好的船艺。
3.第18条
— 增加新的第(f)款如下:
(f)(i)地效船在贴近水面起飞、降落和飞行时应宽裕地让清所有其它船舶并避免妨碍它们的航行;
(ii)在水面上操作的地效船应作为动力船舶遵守本章各条。
4.第23条
— 增加以下新第(c)款并相应重新编号:
(c)除本条第(a)款规定的号灯外,地效船只有在贴近水面起飞、降落和飞行时才应显示高密度的环照红色闪光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