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03年 第52号)
根据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2004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告。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2004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3年第4号令),为实施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2004年羊毛进口关税配额量为28.7万吨;毛条进口关税配额量为8万吨。
第三条 所有贸易方式进口的羊毛、毛条均纳入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范围。
第四条 2004年对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凭进口合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申请者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及有关材料申请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商务部通过授权机构,按照先来先领的原则,为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当发放的数量累计达到2004年羊毛、毛条关税配额量,停止接受申请者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2004年1月1日前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纳税记录(需提供2002年及2003年有关资料);
(三)2001-2003年无海关、工商、税务、质检方面的违规记录;
(四)2003年进行的企业年度检验合格;
(五)没有违反原国家计委公布的《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及《
2003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