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 第53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2003年9月9日开始,期限为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9号),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3年9月9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 、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 (初级形状包括为便于运输,对初级形状进行压缩、挤压等简单成形处理),除按现行规定征收法定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所附反倾销税税率表征收反倾销税。应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2003年税则号中列为: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税则号40021911)、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税则号40021912)、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税则号40021919)。
反倾销税的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描述如下:
名称: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税则号40021911)、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税则号40021912)、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税则号40021919)
英文通用名称:
产品分子式:~CH-CH2-CH2-CH=CH-CH2~C6H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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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H6
产品形态:固体
二、凡进口经营单位(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俄罗斯、韩国和日本,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
对于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海关将按照附件2中所列的其他俄罗斯公司适用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俄罗斯、韩国和日本,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将按照附件2中所列的相应国家其他公司适用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