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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相对集中部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相对集中部分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发[20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结合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经商国务院法制办同意,现就做好城市管理中相对集中部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决定》,支持和配合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国务院《决定》规定环境保护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为城市管理领域中“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决定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因此,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结合城市环境保护管理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支持和配合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二、贯彻国务院《决定》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部分环境行政处罚权工作,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开展这一工作的原则应该是有利于解决城市环境保护管理中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管理空白等问题。
  (二)既要有利于发挥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快速反应能力,也要注意充分发挥环保部门专业执法队伍的技术优势。
  (三)对环境污染危害较小,借助简单设备辅助即可直观判断认定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实施一次行政处罚即可纠正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通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可以做到及时查处,及时纠正。
  (四)根据城市环境保护管理实际和试点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经验,拟集中的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可考虑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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