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的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或用款单位。尚未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单位,其水利财政性资金由其有关上级预算单位通过零余额账户拨付。
第八条 水利部为一级预算单位;向水利部直接申请支付并有下属预算单位的为二级预算单位,依次可向下再分为三级、四级、五级等预算单位;只有本单位开支,无所属预算单位的为基层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一个独立核算的单位。各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九条 部门和单位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十条 水利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二章 水利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 水利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
第十一条 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预算单位,应当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逐级向主管单位和财政部提出开设零余额账户的申请,并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第十二条 开设特设账户申请由水利部统一提出并报财政部审批。预算单位在收到水利部的通知后,方可办理具体开户手续。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申请设立银行账户时,应提出开设银行账户申请,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申请表》(附表一[略]),逐级报主管单位审核、汇总后,由水利部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附表二[略])并报财政部批准。
第十四条 设立银行账户申请经财政部批准后,水利部书面通知二级预算单位,并由二级预算单位按预算管理级次逐级向下通知。申请设立银行账户的预算单位应填写《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附表三[略]),自留一份,逐级报各级主管单位留存一份;水利部填写《中央一级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附表四[略]),自留一份,连同所属预算单位报送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一并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查同意后,书面通知代理银行,为各预算单位开设账户。
第十五条 印鉴卡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附《拨款预算科目名称》。在《拨款预算科目名称》中,科目编号是指预算科目代码,名称是指预算科目名称,财政部主管司是指财政部农业司。
第十六条 印鉴卡内容如需变动,预算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填写《预算单位印鉴卡变更申请书》(附表五[略]),逐级报主管单位审核;二级预算单位应在收到变更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报水利部;经水利部报财政部审查同意后,预算单位应重新填写《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拨款印鉴卡》,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同时还应按代理银行的要求,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增加、变更、撤销银行账户,要按本办法第十条至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