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阜新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2003]4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阜新市2001年至2020年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辽政[2002]224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阜新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至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阜新市是辽宁省西北部地区的中心城市。阜新市要继续加大经济转型的力度,搞好产业结构调整,重点向现代农业转型,发展现代服务业。城市建设和发展要坚持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完善城市功能和布局,逐步把阜新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环境优美的现代城市。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674.02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必须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结合采煤沉陷区的治理,调整和优化城市用地结构,逐步形成由主城区、清河门区、新邱区等组成的组团式布局。
要发挥阜新市对区域经济的辐射、带动作用,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做好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四、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和用地规模,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合理用地。到2005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59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56.6平方公里以内。到2010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63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59.5平方公里以内。到2020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71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65.5平方公里以内。
五、加强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要优化和完善主城区路网结构,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形成多种运输方式有机结合的综合运输体系。统筹规划和建设给水、排水、生活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要充分重视城市防灾工作,加强城市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建立包括消防、人防、防洪和抗震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要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保护好城市的水、大气和声环境。加强对细河的治理,严禁沿河工业废水非达标排放,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和水的重复利用率。要制定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的具体措施,使环境质量尽快得到明显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