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调整人事部公文文号的通知
(人办发[2003]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各副省级市人事局,部机关各部门、部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使我部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我部公文文号。文号调整后,部发文文号为:国人部报[20××]××号、国人部发[20××]××号、国人部函[20××]××号、国人部通[20××]××号。同时保留部令第××号。厅发文文号为:国人厅报[20××]××号、国人厅发[20××]××号、国人厅函[20××]××号。文号调整前后比较和一般适用范围见附表。
人事部办公厅
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
人事部公文文号调整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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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前 │ 调整后 │ 一般适用范围 │
│ 文 号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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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令 │ 部令 │人事人才法规类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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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提交党中央、国务院的报告 │
│ 人 报 │ 国人部报 │2.请国务院批准的事项 │
│ │ │3.请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批转或转发人事部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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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 发 │ 国人部发 │1.人事人才政策、规定 │
│ │ │2.人事人才工作安排、部署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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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 函 │ 国人部函 │1.需以人事部名义商洽的事宜 │
│ │ │2.需以人事部名义回复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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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人部通 │1.部领导讲话 │
│ │ │2.人事人才重要工作情况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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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办报 │ 国人厅报 │请求有关机关批准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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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办发 │ 国人厅发 │1.会议通知 │
│ │ │2.事务性工作和一般业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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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办函 │ 国人厅函 │1.需以办公厅名义商洽的事宜 │
│ │ │2.需以办公厅名义回复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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