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提高驾驶员考试质量,严格驾驶证核发制度,不断完善监督机制。各地要把制定管理规定,驾驶员的违章、记分、事故情况与驾驶员的日常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与驾驶证管理挂钩,将外地转递来的和本地查处的驾驶员违章记分及事故情况载入车辆管理所驾驶员档案中,对达到12分违章记录的驾驶员,切实落实考试制度。建立车辆保险费率与驾驶员违章、事故挂钩制度;建立将交通运输企业驾驶员违章、事故情况定期提供给安监等有关部门的制度。
(五)严格公路客运企业的监督管理。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公路客运的安全管理。特别要加强对长途客车站和客运企业落实驾驶员的教育管理、每日车况安全检查、出站乘客人数核查等各项安全责任制,严格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核,禁止不合格车辆和驾驶员参加营运。积极发展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县乡公路客运市场,用适用的客运汽车取代非客运车载客。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长途客车站和客运企业抓好交通安全的源头管理工作。依法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和客运汽车站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责任制,严格营运车辆安全检验制度,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营运。要加大对个体、私营长途客车和驾驶员的监管力度。严格落实公安部、交通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公通字[2001]83号)规定,单程行驶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长途营运客车必须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严禁22时至6时在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三级以三级以下山区公路上行驶。进入高速公路和山区公路行驶的所有客车,禁止乘客站立。
(六)加强恶劣气候条件下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防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配合,建立恶劣气候信息通报制度。要及时了解掌握雨、雪、雾等恶劣气候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安全的影响,做到恶劣天气早知道、早报警、早处置。遇妨碍车辆安全通行的恶劣气候,要与高速公路经营部门积极协作,及时采取发布交通诱导和交通管制信息、限速行驶、间隔放行、限制部分车型的车辆通行、带路压速等必要的安全措施,同时加强巡逻监控。封闭高速公路时,应利用道路信息显示屏、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准确发布封路和交通分流信息,并按照交通分流预案组织实施车辆分流,加强指挥疏导,防止出现严重堵塞。
(七)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