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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3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

  1.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点段治理。到2003年底,对排查出的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点段,东部地区应完成治理90%,中部地区应完成治理70%,西部地区应完成治理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排查结果于2003年9月底以前、治理结果于2003年12月15日前报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2.建立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到2003年底,东部地区县级公安机关交警大队(包括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应全部与急救中心(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建立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中部地区应达到90%,西部地区应达到70%。
  3.依法整治突出违章。到2003年底,创建“平安大道”二等管理水平以上公路路段交通秩序有明显改观,严重违章发生率不超过10%,其他国、省道严重违章发生率不超过30%。到2003年底,省会城市驾乘摩托车戴头盔、不违章载人率要达到100%,省会城市郊区和其他城市达到95%以上,主干公路达到80%以上。
  4.公路电子监控系统建设。到2003年底,东部地区在省(直辖市)际公路交界处以及重要路口、路段全部建成电子监控系统;西部地区选择在1至2个地(市)之间公路交界处建立电子监控系统;中部地区在省(直辖市)际公路交界处50%以上的地方建立电子监控系统。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省要选择有条件的公路作为试点,实现路段联网监控。
  5.危险路段改造。到2003年底,群死群伤特大事故多发的西部地区要完成对发生过特大事故的特别危险路段的工程改造。
  6.机动车检验。到2003年底,各地大、中型客车检验率要达到100%,其他汽车检验率要达到80%以上。
  三、工作措施
  (一)开展以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点段为重点的道路交通秩序整治,进一步建立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
  1.加强对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点段的治理工作。排查事故多发点段包括:2001年和2002年已排查但尚未治理的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点段,2002年以来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交通事故或2公里内发生3次以上带有规律性特大事故的路段(包括高速公路)。安全隐患点段为: 国道、省道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路段。各地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组成联合调查组,邀请有关部门并聘请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道路工程、交通安全专家参加事故多发点段和事故隐患点段的排查工作,研究提出整治方案,并将排查结果和治理意见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委会或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山区急弯、陡坡等险要路段的治理,完善国、省干线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及标志、标线,设置、健全公路路口信号灯或让行标志。2003年9月前,各地要完成事故多发点段和事故隐患点段排查任务,同时,按照边排查、边治理、边总结的原则开展治理工作。
  2.进一步建立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按照《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建立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的通知》 (公通字[2002]8号)的要求,建立“110”或“122”报警服务台与“120”急救电话之间交通事故信息相互通报和反馈制度;实现公安机关与急救中心(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同时接警、同步出动、快速反应的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切实提高交通事故急救的综合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缩短抢救伤员时间,减少伤员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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